第一条 为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我院招生录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公开,保护考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我院良好形象,依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成立由学院院长、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招生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第四条 为加强招生期间的监督,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学院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招生监察办公室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的招生监督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学院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招生政策、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对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
三、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六公开”“三十不准”情况;
四、参与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六、督促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的高等学校单独招生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在向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送招生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七条 单独招生录取名单,要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招生管理部门、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和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
第八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可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应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增减某省(市、区)招生计划(人数)的;
二、以各种名义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或以任何名义变相泄题、漏题的;
五、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六、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七、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